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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2條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指經不時修訂的下列文書 —— (a) 《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1997年第1號行政命令); (b) 根據該命令第21條訂立的《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該命令及規例均刊登於1997年第2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及 (c) 根據該命令訂立的任何其他規例或作出的任何指示; 司法職位 (judicial office)指《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附表1內指明的任何司法職位; 委員 (member)與委員會有關而使用時,不包括主席; 委員會 (Commission)指藉本條例設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政府規例 (government regulations)指稱為《政府規例》的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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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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