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立一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及2至8名委員組成,各人均由行政長官親自簽署文書委任,行政長官並可酌情將其免任︰但 ——(a)主席或任何委員可隨時向政務司司長給予書面通知辭職;(b)主席須在任職主席3年後自動離職,但有資格再獲委任;(c)每名委員須在任職委員2年後自動離職,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立一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及2至8名委員組成,各人均由行政長官親自簽署文書委任,行政長官並可酌情將其免任︰但 ——(a)主席或任何委員可隨時向政務司司長給予書面通知辭職;(b)主席須在任職主席3年後自動離職,但有資格再獲委任;(c)每名委員須在任職委員2年後自動離職,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