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4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4條

第4條

凡清除令就某人作出,如該人沒有在該命令指明的限期內遵從該命令的規定,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2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火警危險罪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