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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28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28條

封閉令的內容

第28條

封閉令須 —— (a) 識別該命令所適用的處所; (b) 述明該處所將被封閉6個月; (c) 述明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 (i) 進入或身在已被封閉的該處所之內;或 (ii) 干擾任何用以封閉該處所的鎖、門閂或其他東西, 該人即屬犯罪;及 (d) 述明該處所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或(如該處所未被封閉) —— (i) 本有權或獲准許佔用或管有該處所的人;或 (ii) 本是該處所佔用人的直接業主的人, 均可根據第35條申請暫停執行該封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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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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