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有封閉令就某處所作出,該處所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或(如該處所未被封閉) —— (a) 本有權或獲准許佔用或管有該處所的人;或 (b) 本是該處所佔用人的直接業主的人, 可以書面向裁判官申請暫停執行該封閉令。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凡有封閉令就某處所作出,該處所的承按人或承押記人或(如該處所未被封閉) —— (a) 本有權或獲准許佔用或管有該處所的人;或 (b) 本是該處所佔用人的直接業主的人, 可以書面向裁判官申請暫停執行該封閉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