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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區及郊區條例 第2條

林區及郊區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局長 (Secretar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林區 (forest)指覆蓋著自然生長樹木的政府土地範圍; 植林區 (plantation)指種有樹木或灌木或已播下樹木或灌木種子的政府土地範圍; 署長 (Director)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獲署長根據第4條授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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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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