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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條例 第4條

新界條例 第4條

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4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則,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新界租金、差餉、稅項及分擔款項的徵收、收取、興訟追討及妥為保管事宜,以及有關帳目的備存事宜,訂定條文。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則,規定就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證或特許證的複本而須繳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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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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