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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署條例 第2條

郵政署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人 (person)包括法人團體及商號,但如與判處監禁刑罰有關,則不包括法人團體及商號; 合約船舶 (contract ship)指與署長或與任何郵政當局訂有合約以運送郵件的船舶; 信件 (letter)包括由個人或團體以任何物料寄送另一人或另一團體的每項通訊,而該通訊乃藉着以任何方式載於如此寄送的該物料上的任何文字或其他符號而達成者; 船長 (master of a ship)包括每名指揮或掌管船舶的人(領航員除外); 船舶 (ship)包括各類用於航行的船隻及各類飛機; 郵包 (postal packet)指在郵遞傳送過程中作為一個郵遞單位的郵遞品或一批郵遞品; 郵政局信箱 (post office letter box)包括為接收署長所傳送的或為接收根據其權限所傳送的郵遞品而由署長提供或根據其權限提供的每個柱形郵筒、入牆郵箱及每個其他箱或容器; 郵政署人員 (officer of the Post Office)包括郵政署署長以及每名受僱從事郵政署任何業務或代表郵政署僱用的其他人; 郵袋 (mail bag)指運送在郵遞傳送過程中的郵遞品的任何袋、籃、箱、包裹,或其他信封或封套,而不論其內是否裝載任何此類郵遞品; 郵資印花 (postage stamp)指任何用以表示須就郵遞品繳付的郵費的標籤或印花,包括黏貼郵資印花,以及在任何信封、包裝物、明信片或其他物品上所印上、壓花、蓋上或以其他方式顯示的印花,而不論該等郵資印花是否根據本條例發行或由任何郵政當局所發行的; 郵遞品 (postal article)包括任何可藉郵遞傳送的東西; 署長 (Postmaster General)指香港郵政署署長,並包括郵政署副署長及每位郵政署助理署長。 (1A) 在本條例(不包括本款)中提述郵政署,包括為郵政署的運作而使用的每一房屋、建築物、房間、船隻、運輸工具及地方,以及每一個郵政局信箱。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郵遞品由妥為交付郵政局時起,至派遞給收件人或退回寄件人,或至根據本條例的條文以其他方式處置時止,須當作在郵遞傳送過程中; (b) 把郵遞品放入任何用以存放郵遞品的收件箱,或把物品交付在執行其職責期間的郵政署人員,須當作交付郵政局;及 (c) 下述派遞須當作把郵包派遞給收件人 —— (i) 按通常向收件人派遞郵包的方式派遞;或 (ii) 派遞至收件人的房屋或辦事處;或 (iii) 派遞給收件人或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派遞給具有權限接收該郵包的其他人;或 (iv) 如收件人為在酒店住宿的賓客,則派遞給該酒店的東主或經理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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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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