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則不得為藉郵遞寄送或為作其他用途而在任何信封、包裝物、卡片、表格或紙張上,造出任何模仿或類似於或看來是任何郵政當局所用字樣、字母或標記的字樣、字母或標記,又或造出下述的任何字樣、字母或標記,即此等字樣、字母或標記為明示或默示,或為可合理地致使收件人相信,帶有該字樣、字母或標記的郵包是為特區政府寄出的。
郵政署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則不得為藉郵遞寄送或為作其他用途而在任何信封、包裝物、卡片、表格或紙張上,造出任何模仿或類似於或看來是任何郵政當局所用字樣、字母或標記的字樣、字母或標記,又或造出下述的任何字樣、字母或標記,即此等字樣、字母或標記為明示或默示,或為可合理地致使收件人相信,帶有該字樣、字母或標記的郵包是為特區政府寄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