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任何郵包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而由郵政署接收以在香港派遞,而其內載有的任何東西是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禁止藉郵遞寄送的,則裁判官可在向收件人發出其認為合理的通知後,命令將該東西沒收並歸予特區政府,而任何如此沒收的東西,須按照行政長官指示的方式處理。
郵政署條例 第5條
如任何郵包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而由郵政署接收以在香港派遞,而其內載有的任何東西是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禁止藉郵遞寄送的,則裁判官可在向收件人發出其認為合理的通知後,命令將該東西沒收並歸予特區政府,而任何如此沒收的東西,須按照行政長官指示的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