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郵政署條例 第1條

郵政署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違反 —— (a) 第24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第16、17、18、26、28、29或33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c) 第32D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