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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人員 (officer)指任何受僱或再度受僱從事公職服務並且是本條例所適用的人; 子女 (child)就任何人員而言 —— (a) 包括 —— (i) 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及由該人員領養的子女;及 (ii) 在該人員任何子女是由另一人根據在《領養條例》(第290章)第5(1)條(c)段下作出的領養令領養而該人員是該段所提述的父或母的情況下,包括該子女;但 (b) 除(a)(ii)段另有規定外,不包括已由他人領養的該人員子女;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設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公職、公職服務 (public service)、任職、服務、服務期 (service)指 —— (a) 就於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人員而言 —— (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的服務; (ii)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目的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b) 就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人員而言 —— (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或任何英聯邦國家或地區的服務; (i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下列機構的服務︰東非專員公署、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東非郵政電訊管理局、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東非共同體、東非港口公司、東非郵政電訊公司、東非鐵路公司,或任何以上機構的後繼機構; (iii) 於1997年7月1日之前的以下服務 —— (A) 根據聯合王國海外離職金計劃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B) 根據任何關於聯合王國敎員離職金的聯合王國法令而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C) 任職於聯合王國某地方當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D) 任職於聯合王國國立衞生服務部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iv) 經行政長官為本條例的目的而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v) 根據聯合王國《1957年總督退休金法令》(1957 c. 62 U.K.)或聯合王國1979年總督退休金計劃,或根據任何修訂或取代該法令或該計劃的聯合王國法令或計劃,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可獲批予退休金的服務,但如為計算退休金或酬金及為施行第21條,則不包括該服務; (vi) 在非洲東部上訴法院或東非上訴法院以擔任院長、副院長、上訴法院大法官、司法常務官職位的身分,或以人員或受僱人身分從事的服務; (vii)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西印度群島臨時專員公署的服務; (viii) 任職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英國電訊及郵政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c)-(h)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pensionable service)指在計算退休金利益時可計及的服務期或服務;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 —— (a) 就任職於政府的人員的服務而言,指第22(1)(a)、(b)、(c)或(ca)及(2)條所指明的薪酬,而凡有所規定,亦包括該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及其理論上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及 (b) 就任職於其他公職服務的人員而言,指第22(1)(d)條所提述的薪酬; 司法人員 (judicial officer)指出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員; 外地僱員津貼 (expatriation pay)指按照規管該項津貼的稱為《政府規例》的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其他文書的條文而批予的附加於薪金的特別附加額; 任職政府、任職於政府、任職政府的服務、任職政府的服務期 (service under the Government),須當作包括以下的服務或服務期,一如其為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或服務期 —— (a)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華人公立醫局委員會管理的華人公立醫局任職的服務或服務期(以醫生身分任職的服務或服務期除外);及 (b)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分區巡察委員會管理的分區巡察隊任職的服務或服務期, 而該服務或服務期是由任職政府的服務或服務期接續而無間斷的; 在職人員 (serving officer)指已按照第8條第(1)款作出選擇且其選擇並未根據該條第(2)款遭否決的人員; 死亡恩恤金 (death gratuity)指根據第20條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 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 enjoyed or drawn)包括在無薪休假期間的人員假若按十足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條件繼續值勤所本會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其他公職、其他公職服務 (other public service)指並非任職政府的公職或公職服務; 受養人退休金 (dependant pension)指根據第19條批予已故人員的受養人的退休金; 妻子 (wife),就某人員而言 —— (a) 指該人員的合法妻子,而後者是藉基督敎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而與該人員結婚的;或 (b) 凡並無合法妻子而該人員又是華人,則指其髮妻或填房;或 (c) 而遺孀 (widow)一詞須據此解釋; 延付退休金 (deferred pension)指已批予人員但根據第7(a)條延遲支付的退休金; 附表人員 (Scheduled officer)指附表所指明的職級或職系的任何人員,而該人員為任職於政府以下部門的人員 —— (a) 懲敎署; (b) 香港海關; (c) 消防處; (d) 入境事務處; (e) 香港警務處;或 (f) 政府飛行服務隊; 非設定職位 (non-established office)指並非設定職位的公職服務職位; 指定人員 (designated officer)指當其時根據第29A(1)條委任的人員; 個人津貼 (personal allowance)指對當其時擔任某職位的人個別批予的附加於薪金的特別附加額(如批予該特別附加額的條件為在計算退休金時須將之計及); 特別津貼 (special allowance)指由立法會根據第3條通過決議宣布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附加於薪金的特別附加額; 特准增加額 (authorized increase)一詞的涵義,與在《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退休 (retirement)指自公職服務退休; 退休年齡 (retirement age)指第10條指明的退休年齡(人員可自願退休的年齡除外),而不論有關人員在年屆其退休年齡時是否在職,該退休年齡亦對他適用; 退休金 (pension)指根據本條例批予、須支付或已支付的任何退休金或延付退休金(額外退休金或受養人退休金除外),而領取退休金的人 (pensioner)則指已獲批予、須予支付或已獲支付該退休金的人; 退休金利益 (pension benefits)指根據本條例批予、須支付或已支付的任何退休金、額外退休金、受養人退休金、死亡恩恤金、經折算的退休酬金、短期服務酬金或其他利益; 配偶 (spouse)指由於婚姻的締結形式而與人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人; 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notional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任何人員在任職期間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並且該等薪酬的價值,是為本條例的目的當作自該人員離職當日起至他年屆退休年齡當日或去世當日(以較早者為準)為止會有所增加,而增加的百分率與特准增加額的百分率相同;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 (qualifying service)指按照規例作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計算的服務期; 規例 (the regulations)指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 設定職位 (established office) —— (a) 就任職於政府的服務而言,指 —— (i) 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的命令的當其時有效條文,宣布為設定職位的職位;任何該等命令可指明一個較該命令為早的日期,而自該日期起該職位即當作為設定職位;任何該等命令並可不時由如此作出並刊登的命令修訂、增補或撤銷;但如任何職位因任何該等修訂或撤銷而不再是設定職位,該職位就任何在命令被修訂或撤銷時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在該人員仍繼續擔任該職位的期間,該職位仍繼續是設定職位;或 (ii) 在緊接1987年7月1日之前是可享退休金的職位,而不論該職位對一般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或對個別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是可享退休金者;且在行政長官所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之前,該職位仍是設定職位;而命令所具的效力,與根據第(i)節作出以撤銷根據本條例所作命令的命令相同;但宣布任何職位為設定職位,不得當作默示任何擔任該職位但在其退休當日仍未獲實聘擔任該設定職位的人員為擔任設定職位者;或 (iii) 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職位;任何該等命令並可指明該職位被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期間; (b)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指根據對該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在當其時是可享退休金的職位;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按照規例釐定的每年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短期服務酬金 (short service gratuity)指根據第32條批予人員的短期服務酬金; 補償計劃 (compensation scheme)指根據第13條批准的補償計劃; 經扣減的退休金 (reduced pension)指第24(1)條所提述的經扣減的退休金; 經折算的退休酬金 (commuted pension gratuity)指第24(1)條所提述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 薪金 (salary)指就公職服務中的任何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所支付的實職薪金; 額外退休金 (additional pension)指根據第15或16條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2)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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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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