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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根據第(1)款就受傷而批予額外退休金,而受傷是在某人(政府除外)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引致的,則政府可針對該人採取法律程序,以追討一筆款額不超逾該額外退休金14倍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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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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