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根據適用於香港輔助警察隊、政府飛行服務隊、基要服務團、醫療輔助隊或民眾安全服務隊的有關條例,可就人員在受訓、接受指導或其他形式的服務的期間遇到受傷或死亡事故而批予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償金,則第(1)款中服務 (service)一詞,包括在上述輔助警隊、飛行服務隊、服務團、醫療輔助隊或民眾安全服務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受訓、接受指導或其他形式的服務。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如根據適用於香港輔助警察隊、政府飛行服務隊、基要服務團、醫療輔助隊或民眾安全服務隊的有關條例,可就人員在受訓、接受指導或其他形式的服務的期間遇到受傷或死亡事故而批予退休金、酬金或其他償金,則第(1)款中服務 (service)一詞,包括在上述輔助警隊、飛行服務隊、服務團、醫療輔助隊或民眾安全服務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受訓、接受指導或其他形式的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