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退休金
第19條
(1)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如任何人員於任職政府期間 —— (a) 在實際執行其職責時; (b) 並非因其嚴重及故意的不當行為;及 (c) 因可明確歸因於其職責性質的情況, (i) 如該人員遺下配偶,則須批予該配偶一筆受養人退休金,款額相等於該人員受傷當日的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六分之一或每年$12,000,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但行政長官可酌情決定,根據本段批予受養人退休金,款額不超逾該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四分之一; (ii) 如該已故人員遺下根據第(i)段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的配偶和遺下一名或多於一名子女,則須批予每名子女一筆受養人退休金,款額為按照第(i)段批予的受養人退休金的八分之一; (iii) 如該已故人員遺下一名或多於一名子女,但無遺下配偶,或遺下配偶,但配偶不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則須批予每名子女一筆受養人退休金,款額為按照第(ii)段批予的款額的兩倍:但如並無根據本條批予其他的受養人退休金,則根據本段批予一名或多於一名子女的受養人退休金,不得少於每年$6,000; (iv) 如該已故人員遺下一名或多於一名子女,以及遺下一名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的配偶,而該配偶其後去世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再領取受養人退休金,則須由該配偶去世當日起,或由停付受養人退休金予該配偶當日起,批予每名子女一筆受養人退休金,款額為按照第(ii)段批予的款額的兩倍:但如並無根據本條批予其他的受養人退休金,則根據本段批予一名或多於一名子女的受養人退休金,不得少於每年$6,000; (v) 如該已故人員並無遺下配偶,或遺下配偶,但配偶不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而 —— (A) 該已故人員的母親或父親為在經濟上完全或主要依靠該已故人員者,則須在該人員的母親或父親沒有足夠生計維持生活期間,批予該母親或父親一筆受養人退休金,但款額不得超逾根據第(i)段本可批予該人員的配偶的受養人退休金;及 (B) 該已故人員的母親及父親均為在經濟上完全或主要依靠該已故人員者,則須在該人員的母親或父親(凡適用時)沒有足夠生計維持生活的期間,批予該雙親每人一筆受養人退休金,但款額不得超逾根據第(i)段本可批予該人員配偶的受養人退休金的一半。 (vi) 因傷致死,則除批予死亡恩恤金(如有的話)外,行政長官亦須額外批予下列款額 —— (2) 受養人退休金須於有關的人員去世後盡快支付,並且須按月分期支付,或如收受人提出要求,則可隔較長的期間支付。 (3) 受養人退休金 —— (a) 不論任何時間,均不得就多於6名子女而根據第(1)款支付,不論該等子女是否為有關的人員的首6名子女; (b) 如是根據第(1)款批予的,則 —— (i) 如是批予子女的,須於第(4)款所規定的適用時間起停止; (ii) 如是批予已故人員的母親或父親的,則如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覺得該母親或父親(凡適用時)有其他生計足以維持生活,由行政長官所決定的日期起停止。 (iii) (4)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在根據第(4A)款指定的日期前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其子女根據第(1)款所獲批予的受養人退休金,須於下述時間停止 —— (a) 如獲批予者為男性 —— (i) 於他18歲時,除非他年屆18歲時正接受全日制敎育; (ii) 於他年屆18歲後不再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敎育之時:但已根據本節停止的受養人退休金,可於他恢復接受全日制敎育期間再予支付;或 (iii) 於他23歲時, 三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b) 如獲批予者為女性 —— (i) (凡屬已婚)於她18歲時,除非她年屆18歲時正接受全日制敎育; (ii) (凡屬未婚)於她21歲時,除非她年屆21歲時正接受全日制敎育; (iii) 於她年屆18歲(凡屬已婚)或21歲(凡屬未婚)之後,不再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敎育之時:但已根據本節停止的受養人退休金,可於她恢復接受全日制敎育期間再予支付;或 (iv) 於她23歲時, 四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4A) 除第(4B)款另有規定外,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施行本款而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其子女根據第(1)款所獲批予的受養人退休金,須於下述時間停止 —— (a) 於他18歲時,除非他年屆18歲時,正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敎育;或 (b) 於他年屆18歲後,不再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敎育之時: 但已根據本段停止的退休金,可於他恢復接受全日制敎育期間再予支付;或 (c) 於他23歲時, 三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4B) 如根據第(1)款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的子女,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接納為屬精神上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而其無行為能力的程度為不能合理預期他能夠經濟獨立者,則該項退休金須於該子女仍屬無行為能力的期間繼續支付。 (5) 為施行第(1)款,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包括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6) 為施行第(4)及(4A)款 —— (a) 全日制敎育 (full-time education)指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所提供並為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所承認的全日制敎育;及 (b) 子女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的正常假期中休學,或在等候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取錄的正常期間,均屬於正在接受全日制敎育。 (7) 為施行本條 —— (a) 凡某人員締結婚姻,並且由於婚姻的形式而屬於或成為同時與多於一名女子存有合法婚姻關係,妻子 (wife)(在不損害第2條中妻子的定義的原則下)指最先與該人員結婚的女子: 但如在具有資格根據本條領取受養人退休金的妻子不再具有該資格時,而與此同時該人員正如上述般與另一妻子或其他妻子存有合法婚姻關係,則就本條而言,該人員須當作在當時已成為鰥夫,且與此同時已和當時是其妻子的女子結婚,而該女子為該人員在與他正如上述般不再具有領取受養人退休金資格的妻子存有婚姻關係後最先與該人員結婚者; (aa) 配偶 (spouse)(在不損害(a)段和第2條中配偶的定義的原則下)一詞,就任何人員而言,包括任何能提出證明,使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信納他或她是以人員的配偶的身分與該人員同居的人; (b) 子女 (child)(在不損害第2條中子女的定義的原則下)指 —— (i) 某人員的任何子女;或 (ii) 完全或主要依靠某已故人員維持生活的子女,而該子女在該人員在遭受致死的傷害當日之前已由他領養為子女。 (8) 任何人員如在依據官方指示而以任何方式所作的旅途中,或在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受傷致死,則為第(1)款的目的,須當作在該款(a)及(c)段所描述的情況下死亡。 (8A) 凡根據第(1)款就受傷而批予受養人退休金,而受傷是在某人(政府除外)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引致的,則政府可針對該人採取法律程序,以追討一筆款額不超逾按第19A條所釐定的經折算的一整筆款項的款項。 (9) 如任何人員死亡而其家庭成員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3條或《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第2條所界定者,且根據任何一條該等條例就該人員的去世有權獲得並已收取補償,則本條不適用。 (10) 立法會可通過決議,就決議所指明的日期後去世的人員,將第(1)(i)款所指明的$12,000款額及第(1)(iii)及(iv)款所指明的$6,000款額,予以更改:但該等決議不得就決議日期之前去世的人員,作出降低最低受養人退休金金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