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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B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B條

第4B條

如根據第(1)款獲批予受養人退休金的子女,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接納為屬精神上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而其無行為能力的程度為不能合理預期他能夠經濟獨立者,則該項退休金須於該子女仍屬無行為能力的期間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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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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