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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第19條須予支付退休金的人,可於開始獲支付退休金後的3個月內或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的較長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將退休金折算為一整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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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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