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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就某已故人員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須將已在計算有關的一整筆款項之前批予該人員的任何退休金,自該一整筆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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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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