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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領取退休金的人(第(5)款所提述的人除外)在自任職政府的服務退休後去世,則須予支付一筆相等於以下款額的死亡恩恤金 —— (a) 該人的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假若該人在退休時已根據第24(1)條選擇將其退休金扣減50%,該人本會領取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 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惟須減除任何已向他支付或須向他支付的退休金利益,但根據第15(1)條批予的任何額外退休金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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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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