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須在有關的人員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去世後 —— (aa) 如他已根據第(10A)款作出指定,盡快支付予其尚存配偶; (a) 如他未根據第(10A)款作出指定,盡快支付給其合法遺產代理人,而為了分派遺產的目的,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須作為有關的人員或領取退休金的人的遺產的一部分,但無須就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繳付遺產稅;而由於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而造成的遺產基本價值的增加的部分,在就遺產的其餘部分而可能需要支付的遺產稅稅率方面,不得將該增加的部分予以考慮而提高該遺產稅稅率;或 (b) 如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不超逾行政長官所釐定的款額,盡快支付予行政長官所指名的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