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已就其他公職服務獲批予退休金的任何人員,不論何時,均不得就任職政府而從政府一般收入支取某項退休金,而其款額與就其他公職服務所批予的退休金款額相加時,是超逾下列薪酬的三分之二的 —— (a) 該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被當作為該人員於服務期間所曾享有或支取的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但如該人員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某段服務期或某段任職其他公職的服務期同時獲批予酬金及退休金,則就本款而言 —— 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已就其他公職服務獲批予退休金的任何人員,不論何時,均不得就任職政府而從政府一般收入支取某項退休金,而其款額與就其他公職服務所批予的退休金款額相加時,是超逾下列薪酬的三分之二的 —— (a) 該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被當作為該人員於服務期間所曾享有或支取的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但如該人員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某段服務期或某段任職其他公職的服務期同時獲批予酬金及退休金,則就本款而言 —— 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