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施行第(1)、(2)及(3)款,任何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被當作為該人員所曾享有或支取的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按照規例第16條釐定。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條
為施行第(1)、(2)及(3)款,任何人員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被當作為該人員所曾享有或支取的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按照規例第16條釐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