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22條
(1) 除非本條例及規例另有規定,否則 —— (a) 任何屬第4(1)(a)條適用的人員,以及第4(1)(b)或(c)條適用的人員(凡其實職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及特別津貼的100%須作為《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者),其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個人津貼及特別津貼的100%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任何其他薪酬均不得如此計算; (b) 任何屬第4(1)(b)條適用並已根據第8(3)條作出選擇的人員 —— (i) 就該人員在關鍵日期之前的服務而言 —— (A) 其薪金的90%; (B) 其外地僱員津貼的50%; (C) 其個人津貼的100%;及 (D) 其特別津貼的90%, 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任何其他薪酬均不得如此計算;及 (ii) 就該人員在關鍵日期之後的服務而言,其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個人津貼及特別津貼的100%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任何其他薪酬均不得如此計算, 而為施行本段,關鍵日期 (material date)指按照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本段為施行本段而發出的通告的條款所決定的日期; (c) 任何屬第4(1)(b)條適用的人員(其實職薪金、特別津貼及外地僱員津貼的100%須計為《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人員除外),而該人員為並未根據第8(3)條作出選擇者 —— (i) 其薪金的90%; (ii) 其外地僱員津貼的50%; (iii) 其個人津貼的100%;及 (iv) 其特別津貼的90%, 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任何其他薪酬均不得如此計算; (ca) 任何屬第4(1)(c)條適用的人員(其實職薪金、特別津貼及外地僱員津貼的100%須計為《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人員除外) —— (i) 其薪金的90%; (ii) 其外地僱員津貼的50%; (iii) 其個人津貼的100%;及 (iv) 其特別津貼的90%, 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任何其他薪酬均不得如此計算;及 (d) 任何屬正任職其他公職服務的人員,其薪酬倘按照對該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2) 行政長官如認為指示將某人員就署理職位所收取的任何津貼,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是適當的,則可如此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