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與經扣減的退休金
第24條
(1) 除第(5)及(7)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條例須獲批予任何退休金(根據第14條批予的退休金和根據第15條批予的額外退休金除外)的人員,如已按照本條第(2)及(3)款行使其選擇權,則須支付該人員一項經扣減的退休金,以代替任何該項退休金或該等退休金的總額,是項經扣減的退休金可按照所行使的選擇權而為該項退休金的50%、55%、60%、65%、70%、75%、80%、85%、90%或95%,或為該等退休金的總額的某個相類的百分率,並且須連同是項經扣減的退休金支付該人員一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其款額相等於如上述般從每年退休金或從每年退休金的總額扣減的款額的14倍。 (2) 第(1)款所提述的選擇權,最遲須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行使;如已行使該選擇權,則最遲可於緊接該人員退休日期之前的一日將之撤銷;如是延付退休金,則最遲須於緊接該人員年屆根據第7(a)條須予支付延付退休金的年齡當日之前的一日,行使該選擇權或可將該選擇權撤銷:但行政長官如覺得容許某人員在任何個案中,在上述日期和退休金或退休金總額須首次支付的實際日期之間的任何時間,行使該選擇權或撤銷先前已行使的一項選擇權,有鑑於所有情況是公平的,則行政長官可如此行事。 (3) 第(1)款所提述的選擇須 —— (a) 以書面致予庫務署署長;及 (b) 述明按照該款的規定所作的經扣減的退休金在每年退休金或每年退休金的總額中所佔的比率, 而行使選擇權的日期須當作為庫務署署長接獲該選擇的日期。 (4) 除第(2)款關於撤銷選擇權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選擇權一經根據該款行使,即不可撤銷。 (5) 任何人員,如在退休後死亡,但在死亡前未有根據第(1)款行使一項選擇權,則須當作已行使該項選擇權而選擇將其退休金或各等退休金的總額扣減50%,而經折算的退休酬金和經扣減的退休金須按照第(1)款予以支付。 (6) (a) 除(c)段及第(7)款另有規定外,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以下時間支付 —— (i) 如有關的退休金為延付退休金,則於該退休金根據第7條首次須予支付時; (ii) 如行政長官已根據第11(2)條就有關的退休金作出指示,則於該退休金假若是延付退休金時本會首次須予支付時; (i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於有關的經扣減的退休金根據本條例首次須予支付時。 (b) 行政長官可就個別情況,指示某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日期支付,而該日期為較該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若非有此指示即須根據(a)段支付的日期為早者。 (c) 凡行政長官根據本款作出指示,則指示所關乎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日期支付。 (7) 凡任何人員按照任何補償計劃退休,經扣減的退休金和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按照適用於該人員的補償計劃計算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