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5)及(7)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條例須獲批予任何退休金(根據第14條批予的退休金和根據第15條批予的額外退休金除外)的人員,如已按照本條第(2)及(3)款行使其選擇權,則須支付該人員一項經扣減的退休金,以代替任何該項退休金或該等退休金的總額,是項經扣減的退休金可按照所行使的選擇權而為該項退休金的50%、55%、60%、65%、70%、75%、80%、85%、90%或95%,或為該等退休金的總額的某個相類的百分率,並且須連同是項經扣減的退休金支付該人員一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其款額相等於如上述般從每年退休金或從每年退休金的總額扣減的款額的1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