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a) 除(c)段及第(7)款另有規定外,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以下時間支付 —— (i) 如有關的退休金為延付退休金,則於該退休金根據第7條首次須予支付時; (ii) 如行政長官已根據第11(2)條就有關的退休金作出指示,則於該退休金假若是延付退休金時本會首次須予支付時; (i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於有關的經扣減的退休金根據本條例首次須予支付時。 (b) 行政長官可就個別情況,指示某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日期支付,而該日期為較該筆經折算的退休酬金若非有此指示即須根據(a)段支付的日期為早者。 (c) 凡行政長官根據本款作出指示,則指示所關乎的經折算的退休酬金,須於指示所指明的日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