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暫停支付的退休金,須自該人員再度受聘或受聘之後的服務終止之日起支付。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暫停支付的退休金,須自該人員再度受聘或受聘之後的服務終止之日起支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