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第(5)款及第29A條的規定下 —— (a) 如有向指定人員證明某人故意隱瞞某些對批予退休金具關鍵性的事實,指定人員可拒絕批予該人退休金;或 (b) 如有向指定人員證明某人藉故意隱瞞某些事實而獲得退休金,或退休金是在不知某些事實的情況下而批予的,而此等事實假若在該人退休前被知悉退休金即不會批予或只會部分批予,則指定人員可取消或扣減已批予該人的退休金。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在符合第(5)款及第29A條的規定下 —— (a) 如有向指定人員證明某人故意隱瞞某些對批予退休金具關鍵性的事實,指定人員可拒絕批予該人退休金;或 (b) 如有向指定人員證明某人藉故意隱瞞某些事實而獲得退休金,或退休金是在不知某些事實的情況下而批予的,而此等事實假若在該人退休前被知悉退休金即不會批予或只會部分批予,則指定人員可取消或扣減已批予該人的退休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