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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8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8條

退休金於破產後停止

第28條

(1) 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如被法院藉判決而判定破產或被宣布無力償債,則在不抵觸第(5)款的條文下,該項退休金的支付須自該人被如此判定當日起停止。 (2) 任何人如被判定破產或被宣布無力償債 —— (a) 倘判決或宣布是在該人退休之後但獲批予退休金之前作出的,而該人是在具有領取退休金的資格的情況下退休的,則任何終於批予該人的退休金,須自判決或宣布(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當日起停止;或 (b) 倘判決或宣布是在該人如此退休之前作出的,而該人在退休當日仍未獲對破產或無力償債的解除,則可批予該人退休金,但在不抵觸第(5)款的條文下,正在進行支付中的款項須隨即停止。 (3) 凡退休金根據第(1)或(2)款停止,行政長官可在該人的餘下有生之年,或在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一段或多於一段連續或不連續的較短期間內,不時指示將該人若非被判定破產或宣布無力償債即本會有權以退休金方式獲得的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特惠金的方式按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比例及形式,向所有下述的人或向這些人之中摒除其他人後的任何人支付,或為其贍養或利益而運用該等款項,而下述的人即該人,其任何配偶、子女,或行政長官決定是該人的受養人的其他人,該等款項並須據此支付或運用。 (4) 就本條而言,為使退休金根據第(1)或(2)款停止的人解除債務而運用的款項,須視作為該人的利益而運用。 (5) 凡獲批予退休金的人,由於第(1)或(2)款而不獲支付退休金,如該人獲得對破產的解除或對無力償債的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則退休金須自該人獲得該項解除的當日起恢復支付予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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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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