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如被法院藉判決而判定破產或被宣布無力償債,則在不抵觸第(5)款的條文下,該項退休金的支付須自該人被如此判定當日起停止。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如被法院藉判決而判定破產或被宣布無力償債,則在不抵觸第(5)款的條文下,該項退休金的支付須自該人被如此判定當日起停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