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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退休金根據第(1)或(2)款停止,行政長官可在該人的餘下有生之年,或在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一段或多於一段連續或不連續的較短期間內,不時指示將該人若非被判定破產或宣布無力償債即本會有權以退休金方式獲得的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特惠金的方式按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比例及形式,向所有下述的人或向這些人之中摒除其他人後的任何人支付,或為其贍養或利益而運用該等款項,而下述的人即該人,其任何配偶、子女,或行政長官決定是該人的受養人的其他人,該等款項並須據此支付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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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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