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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本條而言,為使退休金根據第(1)或(2)款停止的人解除債務而運用的款項,須視作為該人的利益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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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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