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獲批予退休金的人,由於第(1)或(2)款而不獲支付退休金,如該人獲得對破產的解除或對無力償債的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則退休金須自該人獲得該項解除的當日起恢復支付予該人。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5條
凡獲批予退休金的人,由於第(1)或(2)款而不獲支付退休金,如該人獲得對破產的解除或對無力償債的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則退休金須自該人獲得該項解除的當日起恢復支付予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