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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9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9條

經定罪等後退休金利益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第29條

(1) 凡某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員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與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而該罪行是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b)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關乎該人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的;或 (c)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則有關的退休金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2) 如任何人員在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利益的情況下退休後但在批予退休金利益前,一如第(1)款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則任何終於批予該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均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3) 凡某人員在被裁定犯了第(1)款所提述的罪行後遭政府行使紀律懲處權而迫令退休,其可獲批予的延付退休金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或不會獲得批予延付退休金。 (4) 在符合第29A條的規定下,根據第(1)、(2)或(3)款取消、暫停支付、扣減或拒絕批予退休金利益的權力,須由指定人員行使。 (5) 凡指定人員根據本條拒絕向任何人批予延付退休金,即據此而不得批予該人延付退休金。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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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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