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某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員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與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而該罪行是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b)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關乎該人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的;或 (c)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則有關的退休金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凡某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員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與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而該罪行是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b)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關乎該人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的;或 (c)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則有關的退休金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