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人員在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利益的情況下退休後但在批予退休金利益前,一如第(1)款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則任何終於批予該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均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