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29(1)、(2)及(3)條,指定人員可決定以下事項 —— (a) 退休金利益是否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或不得批予(視屬何情況而定); (b) 開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利益的日期,但須符合第(12)款的規定;及 (c) 如屬扣減退休金利益,則決定所扣減的款額,但以不超逾退休金利益的25%為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