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凡按照一項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將退休金利益取消或暫停支付,行政長官可指示,將有關的人員或其他人若非如第29(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或若非如第29(3)條所指明般退休,即本會有權以退休金利益方式獲得的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各方面均依照第28(3)條規定的方式予以支付或運用;凡行政長官有此指示,該項指示所涉及的款項即須按照指示而予以支付或運用。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條
凡按照一項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將退休金利益取消或暫停支付,行政長官可指示,將有關的人員或其他人若非如第29(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或若非如第29(3)條所指明般退休,即本會有權以退休金利益方式獲得的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各方面均依照第28(3)條規定的方式予以支付或運用;凡行政長官有此指示,該項指示所涉及的款項即須按照指示而予以支付或運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