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凡按照一項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而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利益的人獲得赦免,則該人若非如第29(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即本會有權獲得的退休金利益必須恢復付予該人,並且須追溯至該項退休金利益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之日;但在決定該項退休金利益是否有任何未付款項須付予該人,以及在計算該筆未付款項的款額時,須計及所有已根據第(9)款支付或運用的款項,如退休金利益曾作扣減,則須計及所有已作為經扣減的退休金利益而支付的款項。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0條
凡按照一項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而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利益的人獲得赦免,則該人若非如第29(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及判處即本會有權獲得的退休金利益必須恢復付予該人,並且須追溯至該項退休金利益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之日;但在決定該項退休金利益是否有任何未付款項須付予該人,以及在計算該筆未付款項的款額時,須計及所有已根據第(9)款支付或運用的款項,如退休金利益曾作扣減,則須計及所有已作為經扣減的退休金利益而支付的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