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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小組須包括3名成員 —— (a) 其中1名成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且須 —— (i) 來自司法機構;或 (ii) 為大律師行業成員但並非公職人員;或 (iii) 為律師專業的成員但並非公職人員; (b) 另一名成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且須為太平紳士而又並非公職人員;及 (c) 餘下的一名成員須為行政長官所委任的人,但該人不得為(a)或(b)段所描述的人,亦不得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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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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