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如於退休後2年內,事先沒有行政長官書面准許而 —— (a) 自行從事業務; (b) 成為某合夥的合夥人; (c) 成為某公司的董事;或 (d) 成為僱員, 而行政長官又認為該業務或該合夥或公司的業務的主要部分,或該人受僱的主要工作,是在香港進行的,則行政長官可指示將批予該人的退休金,自行政長官指明的日期起暫停支付,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隨即以書面將指示通知有關的人。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1條
任何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如於退休後2年內,事先沒有行政長官書面准許而 —— (a) 自行從事業務; (b) 成為某合夥的合夥人; (c) 成為某公司的董事;或 (d) 成為僱員, 而行政長官又認為該業務或該合夥或公司的業務的主要部分,或該人受僱的主要工作,是在香港進行的,則行政長官可指示將批予該人的退休金,自行政長官指明的日期起暫停支付,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隨即以書面將指示通知有關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