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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合,可就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一段多於2年的期間,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隨即以書面將該段指明的期間通知有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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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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