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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2條

短期服務酬金的批予

第32條

(1) 如某人員任職政府的服務期少於第11或12條所指明的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不能批予該人員退休金,則須在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時,就其服務而批予他按訂明比率計算的短期服務酬金。 (2) 批予某人員的短期服務酬金,須於該人員退休後盡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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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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