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的豁免或修改權力
第33條
(1) 行政長官如認為由於本條例及規例的任何條文的適用而導致不公平現象,可就任何個別情況給予任何人員及其受養人豁免,使他不在該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內,或按行政長官所指明的方式,修改該條文在任何該等個別情況下的適用範圍;但任何豁免或修改不得對該人員或其受養人造成損害,並且須符合本條例的精神。 (2) 除非豁免或修改的草稿已先行呈交立法會,並經立法會決議通過,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該項豁免或修改,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對該項豁免或修改並不適用。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33條
行政長官的豁免或修改權力
(1) 行政長官如認為由於本條例及規例的任何條文的適用而導致不公平現象,可就任何個別情況給予任何人員及其受養人豁免,使他不在該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內,或按行政長官所指明的方式,修改該條文在任何該等個別情況下的適用範圍;但任何豁免或修改不得對該人員或其受養人造成損害,並且須符合本條例的精神。 (2) 除非豁免或修改的草稿已先行呈交立法會,並經立法會決議通過,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該項豁免或修改,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對該項豁免或修改並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