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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豁免或修改的草稿已先行呈交立法會,並經立法會決議通過,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該項豁免或修改,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對該項豁免或修改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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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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