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冷凍庫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貴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原告因給付冷凍庫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