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劉麗美 張榕芝 張哲維 張陳柳 被 告 朱秀木 同案被告李韋銘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 嗣改分為10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原告認上列被告朱秀木應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撤回對同案被告李韋銘、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