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歐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聲請人歐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MZAH FANSURI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歐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