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詮鈦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0元,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被告清償之部分,其餘被 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000元,尚欠新臺幣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