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訴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訴人共同 被上訴人 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馬竹君